城管冷知识13则:卖不出去的货,城管照单全收……( 二 )


若让城管君抓到一点不手软,处以殊死之刑,砍头 。
《汉书·食货志下》规定:“商贩贾人坐肆……除其本,计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为贡 。
《二年律令》规定:“脯肉毒杀、伤、病人者……皆坐脯肉赃,与盗同法 。”
颜师古注《二年律令》规定:“殊,绝也,异也,言其身首离绝而异处也 。”

  • 唐时,长安实行坊市制度,坊是生活社区,市为商业活动场所 。
    彼时的城管,为“监市” 。、
    属政府职能部门之一,定期要向“京兆尹”(市长)汇报工作 。
    开店摆摊,要依法办事,若占道摆摊、私盖乱建、破坏卫生、小偷小摸等等,城管君皆将严惩 。
    连在市场或公共场所内大呼小叫者,城管君也会打你80板子 。
    《旧唐书》记载:“监市践于衙,理市治序 。”
    《唐律》规定:“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笞五十,各令复故…诸在市及人众中,故相惊动、令扰乱者,杖八十 。”
  • 看到这儿,也许你会说,古人会这么严,扯淡吧?
    还真没扯淡,其实这还是轻的 。
    如,唐时对食品安全监管,更为严苛:
    若出售毒肉不知情,致人生病的,判笞刑,打屁股九十;
    明知有毒,还故意出售的,判处徒刑一年;
    闹出命案的,一应制假造假者、商家卖假者,连带涉事官员,脑瓜都得搬家 。
    有法可依:
    且看《唐律疏议》:“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 。”
  • 不止食品安全,古人对城市环境卫生监管也很严厉 。
    商代,对往街道上乱丢垃圾者,处以斩手之刑 。
    秦代,对往街道上乱丢垃圾者,会在其脸上刺字或者刺记号 。
    唐代,往街上泼屎泼尿扔垃圾者,要挨板子;若监管不力,主管领导同罪 。
    宋代,街道司招募500名环卫工人,专司京城街道环境卫生,月薪为“钱二千,青衫子一领” 。
    同时,宋代开始专人负责收集清运居民生活垃圾、粪溺等,时称“倾脚头” 。
    最狠的当属明代,不仅严惩乱丢垃圾行为,连随地大小便的,也要戴枷示众一月 。
    《韩非子》:“殷之法,弃灰于道者斩手 。”
    《汉书·五行志》:“秦连相坐之法,弃灰于道者鲸 。”
    《唐律疏议》:“其有穿垣出秽污者,杖六十;主司不禁同罪” 。
    《梦粱录》:“人家甘泔浆,自有日掠者来讨去…小民之家,多无坑厕,只用马桶,日自有出粪人瀽去 。”
    《明会典》:“...枷号一个月发落 。”
  • 宋代,市场经济高度繁荣,从张择端《清明上河图》上可窥见一斑 。
    彼时,城管为“街道司”,城管君身兼税务、环卫、消防、治安等工作 。
    为减少暴力执法,城管君在虹桥两侧设置“表木”,划界摆摊 。
    最大的变化,城管君始由军人充当,比起唐代的监市,更有战斗力 。
    《宋史·职官志》记载:“街道司,掌辖治道路人兵 。”
    司马贞《史记索隐》:“表木,谓刊木立为表记 。”
    宋代延续了《唐律》规定,城管君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违者严惩不贷 。
    如,注水米、灌水肉、鸡脯塞沙、鹅羊吹气、卖盐掺灰等,皆在打击之列(与地沟油、苏丹红、瘦肉精、皮鞋胶囊、化学鸡蛋、避孕药黄鳝等相比,不过“小巫”)
    为治乱象,各从业者须加入行会,登记在籍,领取营业执照 。
    《袁氏世范》:“以物市于人,敝恶之物,饰为新奇;假伪之物,饰为真实…米麦之增湿润,肉食之灌以水,药材之易以他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