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拆房最新消息 厦门拆房规划( 二 )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意见应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并加盖村(居)民委员会公章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一)已在本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中获得补偿安置的人员;
(二)1999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养子女;
(三)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四)现役、离退休、自主择业或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军官;
(五)已享受政府住房保障政策的人员,政府住房保障政策包含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公有住房、单位自管房(含集资建房)、保障性商品房、人才房、住房货币化补贴以及保障性租赁房等情形,但已退出的除外;
(六)因亲属关系或子女婚姻关系投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七)在征收范围内入(落)户时,其父母双方均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但因婚姻关系入户的除外;
(八)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规定及各区人民政府认为不予认定为应安置人口的其他情形 。
关于新增应安置人口认定截止时点的问题,思明、湖里两区的新增应安置人口认定截止时点不得超过项目安置房返迁公告公布之日;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的新增应安置人口认定截止时点不得超过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两年 。
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已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征地(预)通告、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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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
近年来,随着厦门城市更新、旧城改造的推进,征迁项目中频现由于各类历史遗留问题或其他历史原因导致房屋权属登记不明晰的情况,由于缺乏相应法律依据,导致征收部门难以针对此类房屋进行认定,从而引发各类征迁矛盾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无土地房屋权属争议的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可参照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一)无审批材料、无权属证明材料的住宅房屋,房屋建造时间、区域在以下范围内的:
1.思明区、湖里区:1982年2月13日前(《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在鹰厦铁路以西范围内建成,或于1984年5月16日前在鹰厦铁路以东范围内建成的住宅房屋 。
2.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1987年1月1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之日)建成的住宅房屋 。
(二)合法审批手续不完整或未完成审批流程的住宅房屋,房屋建造时间、区域在以下范围内的:
1.思明区、湖里区:1982年2月13日至2002年12月1日前在鹰厦铁路以西范围内建成,或1984年5月16日至2002年12月1日前在鹰厦铁路以东范围内建成的住宅房屋 。
2.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1987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1日前建成的住宅房屋 。
认定办法有效期五年,自2021年12月1日至2026年11月30日止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已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征地(预)通告、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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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
在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当事人无法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一方面影响重点工程建设,另一方面也影响大多数已签约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