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法》全文 国家文物保护法(12)


十二、关于涉案文物移交 。针对涉案文物移交时限的法律空白,《条例》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追缴的涉案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三十日内无偿交还失主或者移交给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拒不按时交还或者移交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这对于规范涉案文物移交行为,促进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保护文物安全和公民私有财产的所有权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
十三、关于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单位管理 。国有博物馆、考古发掘单位作为文物行政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承担了大量日常性文物保护工作,其工作的规范化程度直接影响到我省文物事业基础是否牢固和长远发展 。因此,《条例》将上述文物单位的工作作为调整和规范的一个重点 。《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考古调查、勘探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这样一方面可以加强对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强化监管,另一方面有利于全面掌握全省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及考古发掘单位为配合工程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的情况,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加强基本建设领域的文物保护工作 。《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应当逐步建设文物藏品数字化信息库” 。据此,我省将逐步建立起全省范围内所有馆藏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的数字档案,摸清馆藏文物底数,实现无纸化、信息化管理,极大地提高馆藏文物管理水平 。
十四、关于对部分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为了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使整个法规的逻辑关系更加严密,更好的发挥其引导、教育和震慑作用,法律责任一章对违反前六章义务性和禁止性条款均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全国的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中是最全面的 。
《条例》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文物损毁等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进行基本建设工程的;
(二)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 。
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参观游览场所的管理、使用单位,拒不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文物安全,或者破坏文物的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栽植、移植大型乔木和修建构筑物的;
(三)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修建人造景点或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的;
(四)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不立即停止施工、生产,造成文物损毁的;
(五)建设和施工单位拒不配合或者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
(六)建设单位拒不支付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的;
(七)建设单位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未事先确定文物保护措施,或者未将事先确定的保护措施报请批准的;
(八)擅自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或者拍摄电影、电视、广告等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