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法》全文 国家文物保护法(13)


(九)擅自对考古发掘现场进行新闻报道、电视直播或者制作专题类节目的 。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迁移、重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以上规定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执法人员处理违法行为时无法可依的局面 。
十五、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为了使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规范自身行政行为,落实执法责任制,《条例》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征求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意见,或者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审批建设项目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