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创业孵化器 惠州创业园区扶持( 三 )


第六章数字装备产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属于各种液压件、密封件、气动元件、传感器、控制泵阀、精密大型专用轴承、模具等基础零部件领域的新建投资项目 。投资规模l亿美元以上的,自该项目创税之日起,3年内,所创地方税收高新区留成部分按l0%-30%的比例由区财政安排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
第二十六条从2010年起,支持开发电子制造装备、数字视听制造装备、新能源制造装备、新材料制造装备、节能环保制造装备等领域中高档次产品 。对该领域且投资规模在1亿美元以上的,3年内,所创地方税收高新区留成部分按10%-20%的比例由区财政安排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
第二十七条鼓励电子元器件、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和配件、嵌入式软件、集成电路等领域投资项目,对属于该领域且投资规模在1亿美元以上的项目,自创税之日起,3年内,所创地方税收高新区留成部分按10%-30%的比例由区财政安排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
第七章优惠资金审核、来源和分担
第二十八条本政策涉及的由高新区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拨付和财政扶持资金的,由第三条成立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制订资金扶持申报的流程和申报材料格式,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次审核,审核结果上报领导小组二次核准后,给予相应资金拨付 。
第二十九条本政策第六条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和第十四条MOCVD补贴资金,由高新区财政统筹解决,并争取市财政每年在高新区税收收益中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补贴 。
第三十条除第二十九条外,其他奖励或补贴优惠,按照项目或企业落户的园区、镇(街道),在项目或企业投产后产生的税收收益中属地方留成部分由高新区与落户的园区、镇(街道)财政按比例承担 。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在惠州仲恺高新区内注册成立或增资建设、并且纳税关系在仲恺高新区的新能源、新材料、物联网、现代信息服务等产业的企业或项目参照本政策给予相应的优惠 。
第三十二条本政策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2015年12月31日 。原来颁发的有关政策与本政策有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 。在执行过程中如因国家税费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本政策将作出相应修改 。
第三十二条本政策由惠州仲恺高新区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
惠州市一次性创业补贴,或者其他创业补贴政策?在校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10000元的创业资助 。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 。
孵化基地国家政策扶持 获得市级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的,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建设资助;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的,一次性给予 60 万元建设资助;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的,一次性给予 200 万元建设资助 。整合大学生、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资源,根据入驻返乡下乡、大学生创业的项目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可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给予最高 20 万/年补助 。入驻企业可享受青岛市政府出台的各项扶持政策:
享受房租补贴 。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含在校生)、留学回国人员、高端人才创办的企业第一年享受100%房租补贴,第二年享受50%房租补贴,第三年享受30%房租补贴 。其它企业第一年享受80%房租补贴,第二年享受50%房租补贴,第三年享受30%房租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