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挥财政引导效应
18、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 , 按照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 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
19、本市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开展初始型自主创业 , 且经营一年以上的 , 可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 所需资金按人员户籍 , 分别由市、县(区)承担 。
20、本市“低保”就业困难人员申领工商营业执照 , 开展初始型自主创业后 , 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但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 保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不变 , 第7个月退出保障;创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上的 , 保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3个月不变 , 第4个月退出保障 。
21、本市农村“低保”户、低收入纯农户家庭及农村单亲家庭等农村就业困难群体 , 依法自主开办个体工商户 , 创业经营1年以上的 , 给予1000元/ 户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
22、实施“千名初始创业者培训计划” , 在“十一五”期间 , 委托职业培训机构对扶持鼓励初始型自主创业对象中具备一定职业技能和创业愿望的人员开展创业培训 , 可根据培训合格率、成功创业率 , 由市、区县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
23、对领取工商执照 , 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 经区县残联审核 , 由区县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 。
四、拓展融资渠道
24、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登记证》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城镇新生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经费或流动资金不足的 , 以及符合条件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 , 可按照现有政策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 。
25、在劳动保障基层所、站现有设立的小额担保贷款窗口基础上 , 在人事部门增设小额担保贷款窗口 , 对初始型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等新生劳动力 , 按照现有政策审核推荐贷款 , 方便大中专毕业生获得创业资金 。
26、适当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范围 , 在原有微利行业的基础上 , 选择工艺品零售、小五金和水暖器材销售、租赁服务、个体运输、园林绿化、服装鞋帽加工制造、种植、养殖等符合政府产业导向、适合被列为扶持初始型创业者创业的行业 , 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
27、加大对初始创业者的融资扶持 , 在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中安排200万元 , 用于融资补贴 。担保公司对初始创业者的担保费按1%收取 , 不足2%的部分由基金补助 。
五、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28、吸纳本市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各类自主创业实体 , 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在劳动合同签订的相应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符合社会保险补贴要求的 , 还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
29、纳税人同时符合再就业政策和其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 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一项所得税减免税政策执行 。
30、就业困难人员被各类初始型自主创业实体和劳务派遣企业、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招用 , 享受原3年期限的就业再就业政策期满后 , 与原企业续签劳动合同或被其他企业重新招用的 , 招用企业仍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收费减免等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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