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含60%) , 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 ,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 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 , 当年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含30%)以上 , 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 ,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 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
32、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 凡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 ,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 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
33、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 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 ,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 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
34、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 , 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 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 , 税务机关审核 , 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 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当年不足扣减的 , 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 , 但结转期不能超过2年 。
35、对在南京行政区划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并由科技人员领办、创办或具有较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 在创业的前3年 , 通过对创业项目择优给予资金扶持的方式 , 促进创业企业快速成长 。
36、对安置残疾人单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 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 , 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
六、完善创业服务体系
37、区县政府应充分运用各类资源 , 引导、鼓励新办贸易市场将其经营摊位 , 按一定比例优先优惠安排给初始型自主创业人员 。
38、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创业载体建设 ,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的 , 政府给予适当扶持 。
39、加强公共、民办等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创业培训的质量评估 , 将学员培训合格率、创业成功率和带动就业等情况纳入考核 , 给予相应的创业指导和培训经费补贴 。
40、各级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应面向社会广泛征集适合的创业小型项目 , 并优先、免费推荐给本市初始型自主创业人员 , 引导其开展自主创业和家庭型创业 。对创业项目推荐方及创业中介服务机构 , 按《关于印发〈南京市“1118”创业项目运作和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宁劳社职培〔2004〕4号)的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
七、加强组织领导
41、强化各级各有关部门责任 , 把鼓励和扶持自主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纳入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年度考核目标 。市发展改革、经济、建设、劳动保障、工商、国税、地税、财政、人事、科技、物价、市容、房管、民政、人行南京营管部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 , 要加强协调配合、督促检查 , 认真落实各项鼓励和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优惠政策措施 , 为初始型自主创业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管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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