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创业孵化基地 赣州农业创业扶持( 四 )


对于支付土地价款数额较大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县(市)两级土地收益可以采用一次核定、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 。
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经市或县(市)政府批准,由受益财政按等额于其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地方所得部分的如下比例,奖励用地单位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1、一次生产性企业按10%;
2、投资本市有色冶金、食品加工、生物制药、机电制造、新型建材、现代轻纺等支柱产业的按20%;
3、国内外知名企业在本市建立研发基地和技术中心以及投资生产性企业的按30%;
4、投资固定资产达2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按40% 。
对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项目、1.5亿人民币以上的第三产业项目及其他对本地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采用“一事一议”、“一项一策”办法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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