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河北创业扶持资金( 三 )


全省“创业帮扶工程”的目标任务是:每年对6万人提供创业服务,帮助成功创业2万人,创业带动就业4万人以上 。
三、帮扶对象
凡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有求职创业愿望未就业的城乡劳动者和持学校出具相关证明的毕业年度内高等院校学生,均可纳入创业帮扶范围 。
四、资金保障、拨付与监督
(一)资金安排 。从2011年起,省财政每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3000万元创业服务专项资金 。各地不得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创业服务专项资金 。
(二)资金使用范围 。创业服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业模拟实训、创业项目资源库运行维护、创业服务专家聘请、各类创业服务专项活动、先进典型表彰、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创业推广宣传等与创业带动就业相关的费用 。
(三)资金补贴标准 。定点服务机构每帮扶1人成功创业(享受包括创业专家指导在内的2项以上创业服务,取得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同时带动2人以上就业)给予1500元的补贴 。
(四)资金项目和使用计划 。创业服务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每年的项目及资金使用计划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并报省政府批准 。
(五)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每年初,下达当年创业服务目标任务,并根据目标任务,将创业服务专项资金拨付至各设区市及有关省财政直管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要及时按任务数将创业服务专项资金的60%预拨到经认定承担任务的定点服务机构 。每季度末,定点服务机构向当地就业服务局上报相关材料,包括:
(1)《河北省“创业帮扶工程”创业服务个人情况表》(见“附件1”);
(2)《创业服务专项资金申请审核认定表》(见“附件2”);
(3)《河北省“创业帮扶工程”定点服务机构工作情况表》(见“附件3”);
(4)《河北省“创业帮扶工程”定点服务机构工作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
(5)《河北省“创业帮扶工程”创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见“附件5”);
(6)成功创业人员接受创业服务后领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成功创业人员及所带动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8)创业服务工作总结 。
经当地就业服务局汇总初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就业行政部门审核,经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后,按要求完成创业服务目标任务的,按完成任务数,由当地财政将剩余的40%创业服务专项资金拨付定点服务机构 。定点服务机构应于第二年6月份前完成省下达的本年度创业帮扶任务 。未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将结余的40%创业服务专项资金补充到当地就业专项资金 。
(六)加强资金监督 。各设区市、县要严格按照我省创业服务专项资金使用要求,对承担任务的定点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检查,坚决杜绝定点服务机构或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套取、骗取资金现象,对违反规定或按期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取消相应的定点服务机构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要高度重视群众或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认真核查,对于查实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成立“创业帮扶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共同负责“创业帮扶工程”的方案制定、任务分解、定点服务机构和省级创建创业型城市的认定以及监督检查 。领导小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任组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主管厅长任副组长,下设“创业帮扶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服务局,在就业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承担创业促就业各项职责,研究制定创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创业服务日常工作 。各地也要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成立“创业帮扶工程”办公室,完善当地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健全创业服务工作体系,具体负责 “创业帮扶工程”的各项工作,确保年度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