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创业扶持政策 浙江省创新创业政策( 三 )


青政办发 〔 2 0 1 4〕1 9号文件下发后,进行登记的家庭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已从事家庭服务工作,但申领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补贴时已经离岗的,按照从业人员实际在岗月份发放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

浙江省创业扶持政策 浙江省创新创业政策

文章插图
正常经营界定
正常经营指创办实体 ( 不含个体工商户)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 ( 含创业者本人)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创业者和招用人员按上述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有正常营业收支和一定的盈利能力 。通过金融机构支付工资包括用人单位通过银行或网银代发、转账和汇款等形式支付工资,并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 。经营困难的创业者能够全部提供下列资料的可视同为正常经营:创业者和招用人员按上述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营场所租赁费、水电费、物业费合理合法持续缴费凭证,按期纳税申报材料、工商年检审核材料等 。
高校毕业生界定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5年内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未就业或由就业转失业的高校毕业生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是指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 2月3 1日 。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派遣期内本市户籍城镇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持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高校毕业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休学创业高校毕业生是指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经学校相关部门同意并开具休学创业相关证明材料的毕业生 。
精简申领材料
在办理各项就业创业政策业务中,能通过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或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获取的信息,不再需要申请单位、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 特殊情况除外) ,包括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 就业创业证》 、工商营业执照 ( 或有效资质证明) 、税务登记证、“ 低保”证明等 。受理经办部门和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申领条件受理核实申请材料,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享受政策人员范围,不得随意增加或降低申请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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