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创业扶持 大学生创业当地政府有没有扶持

一次性创业补贴
1、创业实体缴纳社会保险问题 。自2016年7月1日起,对注册企业 ( 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有雇工个体工商户的创业者,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时,需按照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政策在创业实体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后创业者本人需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 。创业者在政策扶持期限2年内,应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
2、创业补贴范围问题 。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的创业者应诚实守信、正常经营,同一个创业实体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申领一次创业补贴 。下列情形不纳入创业补贴范围: ( 1) 提供虚假创业证明、失地证明、生产经营等材料的;( 2)注册后没有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 3)创业者此前已创办实体正常经营且办理就业手续一年以上,申请补贴前注销原实体、办理失业登记重新注册办理就业手续的 ( 以工商注册和就业登记为准) ;( 4)经区市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不符合创业补贴申领条件的其它情形 。
3、实地核实问题 。创业者申请补贴时,应持续正常经营一个月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各区市要通过组织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人员或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等方式,采取通知核实和临时核实相结合等措施对创业者是否正常经营进行实地勘验 。对提报虚假材料、虚构创业事实、未开展或中断正常经营活动的,不予审核通过,不予发放或追回创业补贴并告知申请者本人 。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补贴申请受理期间,至少组织实施1次通知核实和1次临时核实;在创业者政策扶持期限2年内,至少组织实施4次实地核实和跟踪扶持,及时核实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实地核实应两人以上共同实施,核实后制作现场核实记录 ( 纸质件)由实施核实人签字确认 。
4、终止创业资金退回问题 。一次性创业补贴的政策扶持期限为2年,因创业者主观原因在政策扶持期限内终止创业或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根据终止创业或停保后剩余扶持月数按比例退回一次性创业补贴,终止创业时间以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有效资质证明注销、变更时间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地核实终止创业时间为准 。对于政策扶持期限内存在不符合创业补贴范围情形的,也应按比例退回一次性创业补贴 。创业者在享受创业补贴扶持期限内须按上述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中断或停缴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 含3个月) ,视为终止创业 。鼓励诚实守信、宽容创业失败,对合法经营因市场变化经营不善、亏损欠费等客观原因终止创业或暂停创业,主动告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办理相关失业、就业手续的创业者,享受政策满3个月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满6个月不满1 2个月的,按1 2个月计算;满1 2个月不满1 8个月的,按1 8个月计算;并据此计算剩余扶持期限及退回补贴比例 。对确有经营资金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退回资金可实行缓缴,缓缴期最长3个月;对退回资金确有困难的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扶贫对象、重度残疾人 ( 一、二级) ,经本人申请、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市民政、残联、财政部门审核后,可予以免缴 。缓缴、免缴须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审核、审批,具体流程由各区市自行制定 。对退回创业补贴的,各区市应在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进行登记,创业者再次创业时,可按规定申请剩余一次性创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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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小微企业
1、明确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申领范围 。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的创业实体,不含个体工商户 。对于青政发〔 2 0 1 6〕1号文件下发以后,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创业者以及其他符合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条件的,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质证明、正常经营并在创业实体按月为本人及职工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 含补缴月份)满1年,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向注册地街道 ( 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