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架构通俗解释 vie结构(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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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控制协议
协议控制主体以及被控制主体之间需要通过订立一系列控制协议,以确立二者之间的控制关系 。控制协议主要涉及经营管理控制权、资金注入和利益输出三个方面,通常包括:
借款协议
WFOE将资金借予VIE公司的股东;
独家购股权协议

vie架构通俗解释 vie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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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法律法规或政策未来允许收购境内企业的情况下,WFOE(或其他境外主体)享有购买VIE公司股权的权利;
投票权委托协议
VIE公司的股东将VIE公司的投票权委托于WFOE或其指定的代表,从而保证WFOE对VIE公司人员组成以及决策的控制力;
独家咨询和服务协议
通常是约定WFOE向VIE公司提供独家咨询和服务,VIE公司以支付服务费用的名义将经营利润转移到WFOE,并通过分红的形式汇出至境外;
股权质押协议
VIE公司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质押给WFOE,以担保上述协议的履行;
配偶承诺函
VIE公司股东的配偶所出具的针对股权及其收益的放弃承诺 。
 
基于上述协议,VIE公司的财务报表可以合并入境外拟上市公司 。
VIE架构的现有不足
1、 VIE结构在中国法律规范下仍处于“灰色”地带,尽管有尝试性案例发生,但中国法院尚未对控制协议的合法性做出过肯定;
2、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对VIE结构的态度仍不明朗,保留、约束和取缔VIE结构的声音并存;
3、现行绝大部分版本的控制协议根据中国法律存在执行上的瑕疵;
4、外国投资者申请中国法院执行域外法院生效判决的可能性不大;
5、外国投资者向中国法院提起针对控制协议违约之诉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不大;
6、从会计角度看,中国的法律规范给技术公司直接或间接地向离岸公司遣返利润、股息或红利设定了诸多限制,这给VIE结构下的企业并表造成了实际困难;
7、VIE结构的被滥用的现状也加剧了市场对于VIE结构前景的担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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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R新规下VIE架构
2018年3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8〕21号)(“《若干意见》”),《若干意见》明确了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包括已经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可以按照程序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CDR上市;具备股票发行上市条件的试点红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 。对存在协议控制架构的试点企业,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区分不同情况,依法审慎处理 。
6月6日,证监会陆续发布了《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九份文件,明确了CDR制度的法律和监管原则,其中规定,试点红筹企业发行CDR存在股东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的,应当按照相关信息披露规定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显要位置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
如上文所述,我国对于互联网、新闻传媒、教育等特定领域的外资进入存在限制或禁止,我国立法此前对VIE架构采取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的态度 。笔者认为,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之所以持这种态度的原因在于,VIE架构对我国以互联网产业为首的多个行业,乃至中国经济都起到了十分积极的推动作用,若确认VIE架构不合法,以VIE架构为核心搭建境外架构的大量互联网、新闻传媒、教育等领域公司将会面临合规风险 。本次CDR相关法规的颁布,是证监会以及我国政府部门首次对VIE架构的书面认可,允许试点红筹企业以CDR的方式回归我国资本市场、允许具备股票发行上市条件的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代表着证监会对该等符合条件的红筹企业在公司治理层面及公司核心架构合法性层面的认可,而VIE架构正是红筹企业公司核心架构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由此可以推断,证监会对VIE架构的有效性持肯定态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