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峰|带孙子去邻居家看房坠亡,家属怪对方没做防护,房主:她不请自来( 二 )


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 。 即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 与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权利一样同等重要 , 同样受法律的保护 。
基于此 , 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 , 构成此罪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构成此罪的从重处罚 。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
如果王先生一定要追究李大妈的责任 , 即使不够刑事处罚 , 也要被拘留罚款或警告 。 至于王先生是否要为孩子的死亡负责 , 重点在他是否应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
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避免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 , 所以安全保障义务也可以界定为避免他人遭受损害的义务 。
但一般来说 , 安全保障义务是服务场所的经营者所具备的 , 而王先生的住处并不是经营场所 。 李大妈和孩子也不构成权利的主体 , 因此王先生不需要为孩子的死亡负责 。
综上所述 , 悲剧发生的源头还是李大妈 , 如果她恪守本分 , 不去看热闹 , 在没有经过邻居王先生的允许下 , 不带着孩子去看装修 , 自然也不可能发生这场悲剧 。
最让人愤怒的还是李大妈和孩子父母的态度 , 自己没有重视对孩子的安全保障问题 , 反而把责任怪到其他人身上 。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 , 他们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 。
法律规定 , 未成年人因为心智不成熟 , 容易受到各种危害 。 监护人应该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 。 很显然孩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 , 没有照顾好孩子 , 导致孩子失足坠亡 , 属于监护人的失职 。
他们在发生悲剧后 , 也应该第一时间反省自己的问题 , 李大妈更应该痛定思痛 , 总结自己的原因 , 让以后不再发生这种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