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创业园 张店创业扶持( 四 )


23、激发重点企业引才活力 。每年筛选确定5—10个引才重点支持企业 , 分别给予1个“淄博英才计划”科技创新类配额 , 2年内有效 , 不占用年度申报指标 , 符合申报条件的 , 经考察认定直接确定为“淄博英才计划”人选 。申报泰山系列等省以上人才工程 , 进入最终评审环节的人选 , 申报市级人才工程时不占申报单位名额 ,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
24、创新用人单位人才资金制度 。在市财政补贴、经费自理类事业单位以及市属高校设置“人才项目资金” , 按年度业务收入或事业收入的1.5%提取 , 专门用于自主培养和引进急需紧缺人才 。单位人才资金实际支出超出1.5%的部分 , 市财政给予40%补贴 , 最高补贴100万元 。区县属事业单位按照以上标准 , 由各区县落实 。
四、加强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25、全力引进大院大所大校大企 。引进一批大院大所大校和“国字号”名企 , 建设专业化的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和优势产业基地 。对整建制引进的国内外高等院校、国家级科研机构 , 给予不低于1亿元支持 。对国内外知名大学和科研院所、世界500强企业等在淄设立或共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淄博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总部或研发机构 , 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 , 给予最高5000万元支持 。对引进以上大院大所大校大企的区县和市直部门 , 分别视同完成20亿元、10亿元招商引资任务 。
26、壮大平台集聚功能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 , 市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 , 分别给予100万、50万元奖励 。对国家级备案的“星创天地”、省级备案的“农科驿站”进行绩效评估 , 择优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金扶持 。对企事业单位新建院士工作站、国家重点人才工程专家工作站 , 建站支持提高到30万元 , 根据运行情况和成果转化成效 , 最高支持100万元 。建设淄博海创英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发挥好现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服务功能 , 对运行管理完善并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 , 按其服务效能 , 市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扶持 。
27、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发展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双创”示范基地 , 市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和50万元扶持 。依托行业骨干企业、科研机构、行业组织 , 围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领域 , 大力建设低成本、全方位、专业化、开放式的众创空间 , 利用3年时间 , 初步建成示范性众创空间50家 。每年选择3—5家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分别给予每处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 , 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扶持 。
28、借力市外平台资源 。对我市企业在市外设立的独立研发机构 , 研发成果在市内企业转化的 , 对该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后补助 , 最高支持50万元 。
29、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对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 , 市财政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建立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 对受托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 , 执行期内项目新增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的单位 , 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对采购本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 采购额超过1000万元的单位 , 市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