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基金会 工会基金扶持创业( 三 )


3、自主创业的扶持对象申办私营企业 , 股东为本市郊县自然人的 , 不再要求提交暂住证;申办个体工商户 , 不再因户籍原因核发临时营业执照 , 一律核发正式营业执照 。对于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 , 以及农民进城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等流动商贩不再进行工商登记 。
4、允许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作价出资 。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出资额 , 经社会专门机构评估后 , 可由投资方协商约定 , 其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 , 但是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
知识产权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后 , 可以作为质押担保向银行、投融资等机构贷款 , 银行、投融资等机构应予以支持 , 促进专利技术、产品的转化实施 。
二、实施税费减免
5、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 按照《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06〕8号、苏价费〔2006〕46号)的规定 , 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
6、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 , 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日期是在其毕业后2年以内的 , 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具体按照《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06〕8号、苏价费〔2006〕46号)规定执行 。
7、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创办个体工商户 , 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 , 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 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收费项目 。
8、对2008年底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 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
9、对开展自主创业及家庭型创业的新生劳动力 , 凡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 , 可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
在校大学生休学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或科技咨询类中介服务机构 , 可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其从事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 在技术交易合同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 , 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案 , 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
10、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 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
11、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 ,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 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1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 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
13、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 , 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14、提高增值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 , 个人、个体销售货物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 , 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