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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人单位能否与员工约定不缴或少缴纳社会保险费、公积金?
01 能否约定不缴或少缴社保费用?
新员工入职时,有的用人单位会以多发工资或补贴为诱饵与员工协商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步入职场的新人,应当知道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来变更或者放弃,双方之间以任何形式约定少缴或者不缴,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
这里提醒职场新人,如果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在遭遇疾病、生育、工伤、失业等情形时,则无法从社保基金中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如果少缴社会保险费,同样也会影响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 。比如,在工伤保险待遇方面,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均与员工工资挂钩,社保机构在核定费用时会按照单位申报的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来确定 。假如实际工资10000元/月,但缴纳社保时所申报的工资标准是5000元/月,社保机构在核定员工的工伤待遇时则是按照实际申报的5000元/月计算,实际损害的仍是员工自身利益 。另外从长远来讲,养老保险待遇也与个人缴费基数、个人账户累计本息储存额等因素有关,企业职工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缴费基数越高,个人账户累计本息储存额越多,则将来退休时的养老待遇也越高,不缴或少缴纳社保费用会影响退休后的养老钱 。
职场新人们切莫贪图一时小利,而损害长远大利 。
02 能否约定不缴或少缴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法定的住房储金,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均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因此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和专属性 。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不缴纳公积金违反了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属于无效约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住房公积金 。当然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只要不违反规定的比例下限,用人单位可以自主决定 。
六、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用、公积金怎么办?
01 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用的
员工入职后,发现用人单位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社保费用的,根据规定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要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提醒职场的新人们注意的是,社保管理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之间是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欠缴或者拒缴社会保险费引发的争议并非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如果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者正确的救济途径是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要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
当然并非所有的社保争议法院都不受理,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会经办机构也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争议则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可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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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用人单位欠缴公积金的
用人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处理模式与欠缴社保费的处理模式一致,也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根据规定,劳动者应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予以催缴和处理 。
小提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并未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存公积金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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