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女员工回家哺乳遇车祸被认定工伤:单位不接受,法院判支持
年轻妈妈上班期间回家哺乳,在返回单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人社部门认定属于工伤,但工作单位不接受,诉至法院 。日前,南京江北新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撤销人社部门工伤认定的请求 。
【哺乳|女员工回家哺乳遇车祸被认定工伤:单位不接受,法院判支持】
2019年12月,处于哺乳期的周女士在工作时间驾车回家哺乳,归途中发生事故,导致脾破裂,交警认定周女士无责 。此后,周女士向南京江宁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她任职的某服饰公司收到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书后不认可,将区人社局诉至江北新区法院,要求撤销认定 。
江北新区法院法官周明表示,本案的焦点在于周女士上班时间回家哺乳,是否属工伤认定情形中的“上下班途中” 。根据法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交、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
法院认为,区人社局在收到周女士的认定申请后,经过调查并结合证据材料,认定她从单位回家给孩子哺乳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而受伤,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情形,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江宁区人社局的行政行为合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据介绍,国务院2012年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对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应在每天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 。法院认为,本案中,工作单位应当为周女士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并及时与周女士协商哺乳时间安排 。周女士在单位未与其沟通,明确哺乳时间的情况下,根据工作时间灵活安排每日哺乳时间,途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应视为工伤认定的合理范畴 。
(责任编辑:刘淑芬_NQ4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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