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拟新增“育儿假”,可休10天!


海南拟新增“育儿假”,可休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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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育儿假该怎么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 全国多个省份拟新增“育儿假” 。 11月18日 , 采访人员从海南省有关部门获悉 , 日前《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修正草案》)对外公布 , 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
其中 , 该《修正草案》增加了一条作为修正后的第三十三条:“夫妻抚育0-3岁子女期间 , 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 每年给予双方各10日共同育儿假或者给予夫妻任意一方每天一个小时的育儿时间 , 直至子女年满3周岁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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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拟新增“育儿假”9月底向社会征求意见
今年9月29日 , 海南省司法厅发布关于征求《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 该公告指出 ,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 提高立法质量 , 该厅将海南省卫健委报请海南省政府审议的《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送审稿)》公布 , 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10月15日前 , 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
目前 , 已经过了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 。 采访人员从有关部门了解到 , 该《修正草案》还要经过修正、审议等程序后 , 才会最终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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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夫妻各10天育儿假或任意一方每天1小时育儿时间
该《修正草案》提出 , 夫妻抚育0-3岁子女期间 , 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 每年给予双方各10日共同育儿假或者给予夫妻任意一方每天一个小时的育儿时间 , 直至子女年满3周岁止 。
另外 , 女职工哺乳时间、哺乳假 , 育儿假假期重合的 , 应当只享受其中一种假期 。 育儿假期间 , 工资照发 , 享受全勤待遇 。
那么 , 哪些情况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呢?该《修正草案》指出:将原《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调整为修正后的第十七条 , 其中将原来“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 ”修改为:“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 ”
另外 , 夫妻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子女中有残疾 , 经有关部门依法鉴定属于三级以上残疾 , 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 且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 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 因子女死亡现存两个子女以内的 , 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自主安排生育 。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农村居民 ,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不含人口在一千万以上的少数民族)且夫妻双方工作生活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 , 生育三个子女都是女孩的 , 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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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拟新增“育儿假”,可休10天!】建立健全支持婴儿照护服务体系减轻家庭育儿成本
该《修正草案》指出:建立健全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 在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方面 , 减轻家庭育儿成本 。 鼓励各市县政府建设公立型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 。
鼓励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 鼓励公立型幼儿园建立幼儿托班 。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以区域为单位建立育儿指导中心 , 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
此外 , 该《修正草案》增加了一条关于优生优育服务的内容 , 具体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生殖健康服务和优生优育宣传教育 , 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 , 承担优生优育、病残筛查、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 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 另外 , 乡、镇医疗卫生机构 , 应当有相应科室负责承担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 并接受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