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针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才做出“个别下调”的重要修订,明确“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种背景语境下——甚至在刑事处罚层面,也可以凸显针对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严惩,那么,在一般治安处罚层面,显然同样理应如此——
也即,不应简单将法律处罚与教育之间的关系割裂、对立,仅一味强调针对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从轻减轻处罚的一面,同样也应充分凸显“严惩也是教育”的另一面。
以上就是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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