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现金收付行为|央行规范人民币现金收付行为 不得排斥和歧视现金支付

对于近年来拒收现金的事件频发,尤其是老年人群体,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规范人民币现金收付行为,共提出了四点要求,不得排斥和歧视现金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现金,下面带来介绍。
央行规范人民币现金收付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规范人民币现金收付行为:①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拒收现金;②非现金支付是在现金基础上的发展。二者兼容共生,和谐发展;③尊重公众自主选择权;④不得排斥和歧视现金支付

人民币现金收付行为|央行规范人民币现金收付行为 不得排斥和歧视现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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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现金是我国境内最基础的支付手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中国人民银行采取多项措施,规范现金管理,提高现金流通效率,保障公众合理、安全、顺畅使用现金。
(二)鼓励支付方式和谐发展。现金在保障公众支付权利、促进文化传播及在极端情况下稳定公众预期等方面具备不可替代的优势。非现金支付是在现金基础上的发展。二者兼容共生,和谐发展。
(三)尊重公众自主选择权。各类主体均应尊重公众支付方式的选择权,在确保现金收付渠道畅通的前提下,可为公众提供合法安全的非现金支付工具。
(四)不得排斥和歧视现金支付。消费及支付方式创新要坚持有利于畅通支付流通环境、有利于保障民生、有利于提升公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不得采取歧视性或非便利性措施排斥现金支付,造成“数字鸿沟”。
二、现金收付主体规范
因对外提供商品、服务或依法履职、管理需要,存在收付行为的各类主体应遵守人民币管理相关法律规定,自觉规范现金收付行为。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
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部门或单位,采取自行收费方式的,应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采取委托代收方式的,委托方应通过协议、通知、声明等书面形式,明确要求受托方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推广数字政务的,应充分考虑不使用智能设备人士的需要以及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满足公众现金支付需求。
人工现金收付通道是指由人员值守并收取现金、提供找零的服务窗口或柜台等。
(二)公共服务机构。
涉众面广、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公共服务机构,如社保、医疗、教育、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通信、油(气)站等采取自行收费方式的,应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采取委托代收方式的,委托方应通过协议、通知、声明等书面形式,明确要求受托方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
(三)交通运输部门。
铁路、道路客运、城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港口客运站、轮渡码头等经营主体应设置现金收付通道或提供转换手段。出租汽车经营者或驾驶者,可支持多种支付方式,但应接受现金支付。
现金收付通道是指由人工或自助现金机具提供收取现金、找零服务的物理场所。
提供转换手段是指相关经营主体在不具备直接接受现金条件的情况,为接受客户现金而采取的变通措施。
(四)大中型商业机构。
大中型商业机构特别是批发和零售业、餐饮和住宿业、居民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经营场所,应设置现金收付通道。
采用一卡通形式、进行封闭管理的商业园区、厂区及景区等经营场所,应支持现金购卡、充值、退卡。
【人民币现金收付行为|央行规范人民币现金收付行为 不得排斥和歧视现金支付】(五)小微经济主体。
采取面对面方式提供商品及服务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个体工商户、流动商贩等,可支持多种支付方式,但应接受现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