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
(二)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冒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形 。
第五十一条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
第五十二条 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
(一)未依法办理设立手续;
(二)从事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或作虚假、引人误解宣传,产生不良后果;
(三)侵犯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法权益 。
第五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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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拒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怎么办?
专家透露,在一审稿中,针对家长拒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明确了罚款、拘留等惩罚措施,但在后续审议过程中,此条被删除 。该法律中提到的对家长的批评教育、劝诫制止、予以训诫等措施,与其说是惩罚,不如说是纠偏,帮助家长更好地开展家庭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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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摄图网-ID:500635169
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后,遇到“不合格”的父母,相关部门应当怎么做?多地已经发布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和开出的“家庭教育指导令”提供了经验 。
在四川泸州叙永县的全国首个涉诉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刘某和张某夫妻俩正在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双方因为离婚纠纷导致13岁的女儿产生厌学情绪,不间断逃学,父母处于放任状态,老师多次家访劝其返校无效 。于是,承办法官向这对夫妻发出了“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指派两名家庭教育指导师对其进行指导 。
这部家庭教育促进法尽管比较“温和”,但同样对公检法机关发现父母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2021年10月21日,江苏淮安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周某、赵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决定将刚出生的小女儿送由他人抚养 。后经朋友介绍,被告朱某夫妇从赵某处将女婴带回抚养 。事后,原告双方关系有所缓和,对送养小女儿一事感到后悔,多次与被告协商将孩子送还,但被告不同意 。双方诉至法院后,经过调解,被告同意将孩子送回原告处,原告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庭庭长 吴然:经过我们审理查明,他们并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合法的收养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父母不得对未成年子女进行非法送养,所以我们对两原告发出了首份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我们联合妇联部门,聘请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师,对其二人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希望他们能在这次事件中吸取教训,也知晓法律的规定,在今后的过程中能够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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