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小高和小吕是幼儿园同班同学 , 2018年10月的某日 , 小高和小吕在教室里午休玩耍 , 然而就在二人玩耍的过程中 , 小高不小心用铅笔戳到了小吕的眼睛 , 后小吕被送入当地的医院接受治疗 , 经鉴定被评定为八级伤残 , 花费高额治疗费用 。 后小吕的家长将小高、小高的父母以及幼儿园告上法院 。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 , 小高用铅笔戳到小吕的左眼 , 导致小吕受伤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但小高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故应当由小高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 且案发时小高和小吕正在幼儿园 , 幼儿园应当尽到教育和管理的义务 , 但幼儿园并未及时将此事告知双方父母 , 存在一定过错 , 故判决幼儿园及小高的父母各自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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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 , 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 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 , 由监护人赔偿 。 ”
本案中 , 小高和小吕在幼儿园午休期间一起玩耍 , 在玩耍过程中小高不小心将铅笔戳到小吕的眼睛 , 导致小吕左眼八级伤残的严重后果 , 而小高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故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 而本案发生后 , 幼儿园并未及时告知双方家长 , 未尽到合理的管理教育职责 , 存在一定过程 ,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故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
【瀛台律师提醒】
幼儿在玩耍的过程中很可能会发生意外情况 , 幼儿园在教育、管理幼儿的过程中一定要履行职责 , 以免幼儿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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