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徽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和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 )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应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门户网站、收费场所、招生简章等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当同时公示调整理由及依据,对贫困学生有学费减免和其他资助办法的一并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学校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加收其他费用,学生有权拒绝缴纳未经公示的其他费用 。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制度,严格经费收支管理,合理控制教育成本 。收费收入主要用于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该账户实施监督 。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严格按规定收费项目、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利用办学以赞助费等名目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
第十五条已试点放开的民办学校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标准,发展改革、教育等部门应开展收费成本调查和政策评估,对放开后涨幅较大或可能引发本地民办教育收费标准明显上涨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
第十六条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协同配合,完善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调控监管措施,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费〔2005〕167号)同时废止 。
【学校|安徽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和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