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事关学校规划建设,这条新规3月1日正式施行( 二 )


第二章规划
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 共同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 在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 , 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第九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 , 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公告 , 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 公布内容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图纸等 。
第十条 经批准公布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 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变更的 , 应当征得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 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
修改后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 应当在原规划服务半径内选址 , 用地面积、办学规模和建设条件不得低于原规划标准 。
第十一条 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 , 应当综合考虑人口容量、分布以及交通、环境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 , 选址和规划设计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 并且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千人口按照四十五名幼儿配套建设相应规模幼儿园 , 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十五平方米 , 服务半径不宜超过三百米;
(二)每千人口按照一百名小学生配套建设相应规模小学 , 二十四个教学班以下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八平方米 , 三十个教学班以上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十七平方米 , 服务半径不宜超过五百米;
(三)每千人口按照五十名初中生配套建设相应规模初中 , 二十四个教学班以下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二平方米 , 三十个教学班以上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 服务半径不宜超过一千米;
(四)每千人口按照三十名高中生配套建设相应规模普通高中 , 二十四个教学班以下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二平方米 , 三十个教学班以上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
寄宿制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应当增加四至五平方米 。
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 , 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
学校用地条件受到限制的山区和旧城区等特殊地区 , 生均用地面积基本标准在满足教育需求的情况下可以适当降低 。
第十二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 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建设用地 , 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 。
预留建设用地面积应当满足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建筑、体育、绿化、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等需要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性质 。
【安阳|事关学校规划建设,这条新规3月1日正式施行】第十三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造应当优先保障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用地 。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长期闲置或者待开发的土地应当优先规划为增容预留用地 。
第三章建设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 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列入政府年度投资建设计划 , 有计划地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 满足本行政区域内适龄青少年、儿童的入学、入园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