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5岁男童幼儿园午睡时猝死, 孩子在学校受到伤害谁来担责?-百环律师事务所

5岁男童幼儿园午睡时猝死 ,孩子在学校受到伤害谁来担责?教育机构侵权责任规定
近日一5岁男童在幼儿园午睡时猝死 。 其在早上被家长送至幼儿园时一切正常 , 中午因说犯困被老师带去午休 , 之后老师没有再去看他 。 直到下午两点 , 家长因接到老师电话说孩子流鼻血才赶到幼儿园 , 但在120到场时 , 孩子已无生命迹象 。 根据医院鉴定 , 孩子符合肺水肿性猝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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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是一个家庭的希望 , 所有家长的心头肉 。 发生这种悲剧是所有人都不想看到的 。 但家长之所以将孩子送到幼儿园等学校就是因为信任 , 希望孩子可以得到妥善的照顾和专业的教育 , 因此学校的责任重大 。 尤其是对于幼儿园来说 , 由于孩子年龄较小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缺少对自身情况的判断能力及应对能力 , 教育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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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编: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 , 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 不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 ,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 , 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 , 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 ,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 , 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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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当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 , 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 即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 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在本次事件中 , 学校老师明知孩子身体不适 , 不仅未详细了解孩子身体情况 , 并且在安排休息后长时间内未去观察置之不理 。 在未进一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下 , 也可以明确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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