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地役权 民法典地役权

为节省出行时间 , 业主想在隔壁小区出入 , 如何实现?民法典明确规定 , 两小区业主可以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 , 通过实现地役权开辟出入口 , 共用隔壁小区 。
近日 , 市民张先生反映 , 其所居住的甲小区 , 车辆进出口恰好在一条交通主干道上 , 每到上下班高峰期 , 该路段十分拥堵 , 驾车进出至少需要20分钟 。然而 , 隔壁乙小区的车辆进出口恰好避开了拥堵路段 , 交通顺畅 。张先生表示 , 倘若凿通两个小区之间的围墙 , 通过乙小区进出口上下班 , 可节省大量的时间 , 不知如何才能合法合理地实现?
民法典第372条规定 ,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 , 利用他人的不动产 , 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 , 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
民法典第373条规定 , 设立地役权 , 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地役权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 , 是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冯驯律师表示 , 本案中 , 甲小区如果要共用乙小区的内部道路 , 在乙小区进出 ,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 甲小区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与乙小区订立书面地役权合同 , 再向城市规划等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 待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便可以解决出行难的问题 。
冯驯律师表示 ,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 , 签订地役权合同后 , 地役权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 , 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
法律小贴士>>>
有偿利用供役地却不及时支付费用
地役权消灭
民法典第384条规定 ,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 , 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 , 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 , 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
“这是地役权消灭的法定事由 。” 冯驯律师表示 , 地役关系和相邻关系相比 , 相邻关系是因为不动产权利人正常生产和生活必须利用相邻不动产 , 所以法律不得不对相邻权利人的所有权作出强制性规定 , 而地役关系则是因利用他人不动产 , 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 不是必须利用 , 所以可通过合同约定来协调利益 , 不需要法律强制 。
【什么是地役权 民法典地役权】(长江日报采访人员耿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