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和拼多多可并不是利益共同体 , 仅仅是就“补贴 2 万元”这一细节有共同意愿 , “二手车欺诈”对于消费者的潜在利益可比这 2 万元高多了 , 更何况还有外界无数双眼睛盯着 。所以哪怕消费者自己口头乐意 , 按照消费参与者“理性经济人”的假设 , 拼多多不会也不能冒这个险 。
正是由于特斯拉销售渠道全自营、不给外界留一点机会 , 才使得拼多多百亿补贴在这里遇阻 , 否则压根不会有这事儿 。
特斯拉也没错?
整个事件中 , 对特斯拉最不利的一面是:客观上拼多多方面、特斯拉、消费者 , 是三个互相独立的利益个体 , 然而拼多多已经将消费者争取到了自己这一边 。
所以我们看到 , 在特斯拉最初发布的声明中 , 强调“支持因拼多多团购活动误导而无法提车的消费者维权 , 将尽所能为消费者提供所需的法律援助” 。维权 , 指的是让消费者去找拼多多维权 。此举意图明了:特斯拉希望把“第三方”消费者 , 从拼多多“那边”拉回到自己“这边” , 坑了你的是拼多多 , 不是我特斯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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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大腿没能拧过胳膊 , 所有人都注意到是特斯拉不把车交付给消费者 , 却忽略了消费者的钱是付给了拼多多 。别打岔 , 谁都知道特斯拉最终也能得到消费者的那 25 万元 , 还外加拼多多补的 2 万元 , 但收消费者钱的终究是拼多多 , 不能在这时将拼多多与消费者捆绑为共同体 。“谁收了你的钱谁负责” , 这似乎也有道理 。
但从合同角度呢?确实消费者自己钱包里的钱 , 并没有直接进特斯拉的银行账户 , 但买卖合同是双方签的啊 。这位武汉车主自己也说 , 他是“直接与特斯拉签的合同” , 所以“是特斯拉的责任” 。这话没什么毛病 , “谁收钱谁负责”是社会常理 , 而“谁签合同谁负责”优先级更高 。
这里就来到了整个事件最后的关键点:拼多多代付款 , 究竟构不构成转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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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小特叔叔)
自始至终 , 特斯拉抱住不撒手的理论依据 , 是销售合同中那条“不得转卖” 。按照常理 , 我买车 , 有人帮我付款 , 本是合情合理 。但如果有充足的客观证据和社会共识 , 表明代付款的一方与我并无任何私交 , 并且其代付款行为显然是为了商业利益 , 这算不算“事实转卖”呢?
转卖 , 在以往的理解中 , 一定是买卖双方中间的第三方 , 先有买入再有卖出 。但在这个案例中 , 拼多多与消费者本人并无任何私下关系 。且拼多多身份是一家销售服务机构 , 代消费者付款的动机是为了自身商业利益 。拼多多也没有任何先使用这辆车、再交付给消费者的意图和可能(否则就会变成二手车问题) 。
说不是转卖吧 , 这相当于把“先买入再卖出”的两步过程 , 省略为了“代付款”一步;说这是转卖吧 , 又确实不符合过往对于“转卖”二字的传统界定标准 。假如真有机会对簿公堂 , 这应该是争论的焦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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