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迎来了有史以来的最严格“红线” 。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
根据新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将按照LPR(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取代原来“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按照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LPR3.85%来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15.4%,大大低于原来的标准,甚至低于部分信用卡分期18%的年化利率 。
最高法还提到,要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而此前的民间借贷司法保护线出自2015年,最高法当年公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两线三区”的做法,以此规范民间借贷行为——24%以下为司法保护区;24%~36%为自然债务区;超过36%为无效区,属于非法放贷 。
新规引发了市场强烈关注,究竟如何定义民间借贷,其边界是什么?为何将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进行如此大幅度的下调?无论如何,可以确定的一点是,民间借贷将面临一次严厉整肃 。
为什么是4倍LPR?
在这份新规中,最引人注意的无疑是对于利率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上限的调整——按照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来“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
对于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表示,首先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其次,这是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客观需要 。
贺小荣指出,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过高,不仅导致债务人履约不能,还可能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和道德风险,所以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设置了利率保护的上限 。再者,利率的修订也是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现实需求 。
为何将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确定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回应称,“这样规定,主要考虑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历史沿革、市场需求以及域外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等因素 。”
郑学林通过对于民间借贷监管的历史沿革进行论证,“我院(最高院)司法解释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批复规定的利率保护上限是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
其次,新规还增加了对“职业放贷人”的规定 。所谓“职业放贷人”,就是出借人的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 。
贺小荣介绍,在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社会各界对于以“民间借贷”为名,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面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意见较大,此类行为容易与“套路贷”“校园贷”交织在一起,严重影响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 。
“最高人民法院经认真研究后吸收了这一意见,在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了一种,即第十四条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 。”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指出,此前若放贷主体为“职业放贷人”,即两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超过年化利率36%的职业高利放贷行为(2019年10月21日之后),被定为非法经营罪;新司法保护上限变更后,对刑事入罪的标准也就同时降低,直接影响本罪构成要件中的核心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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