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发展权应该得到尊重


儿童发展权应该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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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是世界儿童日,上海市2003年“为了孩子”国际论坛也在此日开始举行,有关儿童发展与儿童权利的话题成为社会和家庭关注的热点 。

儿童发展权是指儿童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 。在国际《儿童权利公约》里,发展权利主要指信息权、受教育权、娱乐权、文化与社会生活的参与权、思想和宗教自由、个性发展权等 。其主旨是要保证儿童在身体、智力、精神、道德、个性和社会性等诸方面均得到充分的发展 。

那么,目前上海市儿童这方面的情况如何呢?从市妇联最近举办的“我想对……说”中小学生征文比赛可以看出,在孩子的信息权、娱乐权和个性发展权方面,还存在着不少值得成年人思考、有待我们改进的问题 。

信息权:只能由父母选择

《儿童权利公约》第17条指出,缔约国“应确保儿童能够从不同的国家和国际渠道获得信息和资料……”,应鼓励大众传播媒介“传播在社会和文化方面有益于儿童的信息和资料”,鼓励“儿童读物的制作和发行” 。儿童有权使用大众传播媒介,获得有益其身心健康的信息和资料,而对于拥有抚养权的父母来说,便有义务根据孩子身心发展需要为其提供有益的信息 。

那么,孩子们是否切实享受到这项权利,得到了他们所需要的信息资料呢?《给我们一个自由的空间》的作者以小采访人员身份作过一个关于业余时间你会选择哪类书籍的调查,结果表明,9.8%的孩子喜欢武侠小说,6.2%的孩子喜欢阅读科技类书,另有84%的孩子选择参考书,当被问及原因时,最后84%的孩子作出的回答令人吃惊也透着些许忧伤:“我们纯粹是为了满足父母的要求,除了这一类型的书,父母不会给我们买任何其他的书” 。

生活中,很多父母以影响学习为由,禁止孩子看电视,对课外阅读亦是横加干涉 。此即剥夺儿童信息权的明显行为表现 。根据心理学研究,需要产生动机,动机刺激行为,每个年龄段的孩子都有自己的信息需要,父母的任务就是了解这些需要,满足这些需要,而不是遏制这些需要,单单使需要与自己的要求统一 。最后,孩子只能接触父母喜欢的信息,任凭父母的要求来牵引自己的行为 。

娱乐权:父母任意干涉多

《儿童权利公约》第31条规定:儿童有权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与儿童年龄相宜的游戏和娱乐活动,以及自由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缔约国应尊重并促进儿童充分参加文化和艺术生活的权利,并应鼓励提供从事文化、艺术、娱乐和休闲活动的适当和均等的机会” 。此项权利可以被简单地理解为“玩”,且是没有条件的身心放松 。

然而,实际上不少父母总是在教导孩子要抓紧时间学习,一旦孩子见缝插针地玩一会,对学习的注意力有所偏移,父母横眉以对是小,棒棍相击是大,显而易见,这都是在剥夺儿童的权利 。全国城市儿童调查表明,儿童自由支配时间平均每日只有约68分钟(不含双休日),儿童每日课后时间主要用来温习功课,并且超过50%的儿童在完成学校功课后,还要完成父母安排的课外作业 。
另一方面,儿童自发地看电视、玩电子游戏等纯娱乐活动则受到了严格限制 。这次调查数据还表明,高达47%的父母说明他们“为了学习,不让孩子看他喜欢的电视节目”;86%的父母同意“孩子看电视多了,影响学习”;72%的父母表示“不能让孩子玩电子游戏”,同意“玩电子游戏必然导致成绩下降”的比例也高达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