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期 东湖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申报指南( 二 )


2.子基金首期实缴出资不得低于1亿元(含区引导基金) 。
3.区引导基金出资参股子基金比例占比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出资人,申请资金总额单笔投资规模不超过5000万元 。
4.子基金中政府出资人出资额(含区引导基金出资)一般不超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40% 。
5.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关联方应认缴不低于作为子基金总规模的1% 。子基金法律形式采用有限合伙制的,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必须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 。
6.除政府出资人、子基金管理机构外,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
7.申请新设子基金的,在提交基金申报方案时,应至少募集到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50%的资金(不含区引导基金出资部分),并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承诺函、出资能力证明等材料 。
8.申请区引导基金增资的,子基金注册时间不超过12个月(自子基金工商注册之日起至区引导基金受理其申请之日止),同时须提供子基金现有全体出资人同意申请区引导基金出资且以平价增资并豁免区引导基金罚息及同意区引导基金享有子基金已投资项目收益(如有)的合伙人会议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
(七)合规审查区引导基金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运营,但有权对子基金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区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及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查 。
(八)风险控制1.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
子基金原则上只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活动,不得投资其他基金或投资性企业 。
2.专注度
子基金合伙协议(章程)须对子基金管理团队核心人员进行锁定,被锁定人员如发生人员变动须经子基金合伙人大会或股东会等子基金相关权利机构表决通过 。
在子基金完成70%的投资进度之前,被锁定的管理团队核心人员不得作为其他同类型基金的关键人参与投资相同领域及地域,子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募集、管理相同投资领域及地域的其他基金 。
3.资金托管
子基金原则上应选择在高新区注册纳税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托管 。
4.出资顺序和预留印鉴
区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原则上在社会资本实缴完成后,同比例完成实缴出资 。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通过预留印鉴等方式对子基金专户资金进行监管 。
5.区引导基金强制退出权
区引导基金需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合伙协议(章程)中约定,若有下列情况之一,区引导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退出该子基金:
(1)区引导基金签订合伙协议(章程)后2个月,子基金及管理公司未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工商手续的;
(2)子基金完成设立手续后2个月内,其他出资人(不包括基金管理人)未按合伙协议(章程)要求对子基金进行实缴出资的;
(3)引导基金资金拨付到子基金到子基金账户后6个月,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4)子基金实际投资领域和方式不符合区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及国家相关规定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