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导基金定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区引导基金”)是由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专门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通过财政性资金持续投入,围绕高新区“5+2”产业格局,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区内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创业企业,支持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引领中高端消费,推动高新区创新、创业、创意企业高质量发展 。
区引导基金优先与高新区本地上市公司、龙头企业及国内外知名市场化投资机构合作 。
二、子基金申请机构基本条件在中国大陆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三、子基金管理机构基本条件(一)运营资质
子基金管理机构须由申请机构或其关联方担任,实缴资本原则上应不低于500万元 。如为已设立机构,应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如为新设机构,原则上必须注册在东湖高新区,且应在区引导基金实际出资前取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相关登记备案资质 。
关联方是指某一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相关主体,或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主体的相关主体,或与该主体受到同一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相关主体 。
(二)管理团队须在高新区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并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原则上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投资经验或相关行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申报区引导基金成功后,至少有1名核心人员常驻高新区办公或在高新区缴纳社保 。管理团队主要成员近三年未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
(三)投资能力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实控人或管理团队主要成员,累计管理的基金规模不低于2亿元,且有2个以上成功投资的案例 。
成功投资案例是指以现金方式退出部分或全部股权且取得一定收益的 。
(四)资金募集应向《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等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
(五)管理制度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完整的投资决策程序、全面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
四、子基金基本条件(一)注册区域原则上必须注册在高新区 。
(二)组织形式合伙制或公司制 。
(三)基金规模单支子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含向区引导基金申请部分) 。
(四)存续期限子基金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 。
(五)投资要求
1.投资地域
子基金投资高新区内项目的资金总额不得低于区引导基金实际出资额的2倍 。
子基金需在投资期内完成区引导基金返投要求,且在投资(合作)协议中约定未按要求完成返投时的应对方案、奖惩办法和问题解决路径等 。
2.投资方向
投资方向应属于高新区“5+2”产业 。
3.投资阶段
子基金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资金额原则上应不低于子基金可投资金总额的60% 。
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被投企业相关指标按照子基金初始投资时点之上一年度末数值进行认定 。
4.投资限额
子基金对单一项目的累计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且不超过被投资项目总股权的30% 。
(六)出资要求1.区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出资参股方式,与社会资本、产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子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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