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二胎新政策2014( 四 )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经批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提供 。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盈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取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有关的设置标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申请注册,并在经批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执业 。
第二十八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
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实,并到指定的机构接受鉴定或者手术 。
第二十九条 施行绝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再婚等特殊情况允许再生育的,凭所在单位证明,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施行吻合手术 。
第三十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鉴定为并发症的,在治疗期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农村人口由基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优待 。
第三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之外的其它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二条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
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 。
第三十三条 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子女的夫妻,已采取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式两份,夫妻双方各持一份 。
第三十四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子女如系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优待 。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 。奖励专项经费由政府拨款、社会抚养费、社会捐助等组成,用于奖励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奖励专项经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三十六条 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