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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为98天,其中产前可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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