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认为,*ST辅仁案的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16年4月9日至2019年7月26日期间买入*ST辅仁股票,并在2019年7月2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 。
此外,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负有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有关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信息的义务;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拒不履行上述配合义务,导致上市公司无法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而承担民事、行政责任的,上市公司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这意味着上市公司“背锅”后,也可以向大股东发起索赔 。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责任编辑:DF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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