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科创公司不应披露可能误导投资者错误估计公司价值的市场热点相关信息( 二 )


三是防范自愿披露中的不当行为 。近年来,自愿信息披露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误导投资者的不当行为,引发股票交易出现波动,引起市场关注 。出台本指引的另一个重要考虑,就是结合自愿信息披露的监管实践,通过原则阐述和案例示范,明确自愿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和具体原则,指导公司建立相应的自愿信息披露内部制度,用好自愿信息披露这一信披方式,防范不当行为的发生,保障自愿信息披露的目标和价值得到实现 。
二、本次出台的《指引》,内容较为丰富,能否简要介绍一下《指引》针对自愿信息披露,做了哪些具体的规范?
答:《指引》遵循新《证券法》确定的原则,重点从四方面规范自愿信息披露行为 。
一是准确把握自愿信息披露的范围 。自愿披露不是随意披露,需要把握好披露的范围 。目标上,应当服务于投资者决策需要,不宜披露与投资者决策没有关联的信息;内容上,应当基于一定的客观事实,或者具备实施的基础条件;类型上,包括战略信息、财务信息、预测信息、研发信息、业务信息、行业信息、社会责任信息等常见类型 。
二是遵循自愿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总的要求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具体而言,首要的是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其次是尽可能简明友好,力求用平实易懂的语言替代专业术语,必要时可以采用图表辅助表达 。此外,还应当注意保持必要的一致性与持续性,同一类事项原则上应当持续披露,同一事件的重要进展也应当及时披露,不应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不能“报喜不报忧” 。
三是关注常见自愿披露的公告要点 。为方便科创公司编制自愿信息披露公告,《指引》专门列出了常见信息披露事项和公告要点 。这些事项,既涵盖战略规划、盈利预测、社会责任等传统上比较常见的类型,也涉及行业信息、研发进展、运营数据、非会计准则下的财务数据、董事长致投资者的沟通信函等符合科创公司特点的内容 。科创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披露年报和编制临时公告时参照使用 。
四是明确标识 “自愿披露”公告类型 。《指引》要求科创公司采用临时公告方式自愿披露信息时,应当在所披露的公告标题中标注“自愿披露”字样,以方便投资者识别、理解科创公司自愿披露性质 。
三、《指引》除了规定自愿信息披露的要求和内容外,还专门对科创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的内部决策程序作出规定,能否介绍一下要点 。
答:健全、高效、清晰的内部决策程序,是自愿信息披露规范实施的基本保障 。《指引》就此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主要有三个要点 。
一是强调落实关键人责任 。《指引》合理配置责任归属,将自愿信息披露的责任落实到人,重点强调了科创公司董事长作为第一责任人的决策责任,以及董事会秘书作为具体负责人的执行责任 。同时,明确其他高管人员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职责 。
二是强调建立统一的标准 。科创公司商业模式、治理结构、核心技术、产品特征差异较大,自愿披露信息的内容和类型也不尽相同 。据此,《指引》要求公司结合自身特点,明确自愿信息披露的事项范围及标准,保证遵循统一的披露标准 。例如,生物医药类企业,可以将药品研发的阶段性进展,列入自愿披露信息的范围;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可以明确在年报中披露非会计准则核算的财务信息等 。
三是强调必要的保密要求 。自愿披露的信息,可能影响股票交易 。为确保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指引》特别要求科创公司设置必要的保密性措施,并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管理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