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 三 )


复核评价应当按照立场客观、分析深入、判断合理、理由充分的原则进行,准确反映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实际情况,并形成复核评价工作底稿 。必要时评级工作人员可以就有关问题进行核查,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核对情况、确认事实 。
第十五条 银保监会在复核评价基础上,确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并以书面形式向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时反馈 。
第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确定后,银保监会可以通过会谈、会议或书面形式等途径,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评级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通报并提出监管要求 。
第十七条 评级工作全部结束后,监管评级工作人员应做好评级信息、评级工作底稿、评级结果、结果反馈会谈会议纪要等文件、资料的存档工作 。
第四章 评级结果与分类监管
第十八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分为A、B、C、D四类 。其中,监管评级最终得分在85分(含)以上为A类,70分(含)至85分为B类,60分(含)至70分为C类,低于60分为D类 。
第十九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未在规定日期前报送自评估情况的,评级下调1个级别;未在确定监管评级结果期限之前报送自评估情况的,直接评为D类公司 。
对于在公司自评估中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报送、提供的数据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公司,银保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将公司评级下调1至3个级别 。
年度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风险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银保监会可以对该公司监管评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动态调整的启动时间距离最近一次监管评级确定时间原则上应超过3个月 。
第二十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是衡量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的主要依据,也是监管部门制定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确定监管方式方法的主要依据 。
第二十一条 A类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强,具备良好的资产管理水平和长期稳健的投资风格,能够较好地管理各类业务风险,有效控制新业务和新产品的风险 。对于A类公司,以非现场监管为主,定期监测各项监管指标,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产品发行和创新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
B类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较强,具备较好的资产管理水平和稳健的投资风格,能够较好地管理业务风险 。对于B类公司,采取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监测各项监管指标,酌情开展现场检查,督促其持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
C类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较弱,资产管理水平有待提高,风险管理基本能够与其现有业务相匹配 。对于C类公司,适当提高非现场监管的频率和维度,加大现场检查力度,督促其持续加强风险管理,必要时依法限制其高风险业务 。
D类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弱,存在较多问题和缺陷,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个别公司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其承受范围 。对于D类公司,应当给予持续监管关注,加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依法限制其高风险业务,督促其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状况、降低风险水平,必要时依法采取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
第二十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结果仅供监管部门内部使用,不得对外公布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将监管评级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为试运行期,期间暂不根据监管评级结果采取监管措施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