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等就《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 二 )


(五)信用评级机构应当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 , 建立与其业务发展相适应的数据库和技术系统 , 通过技术创新和科技应用 , 为提升评级行业竞争力赋能 。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创新评级技术 , 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应用于信用风险分析 , 提高评级数据质量和风险识别能力 。支持信用评级机构与征信机构等加强合作 。
二、完善信用评级机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 坚守评级独立性
(六)信用评级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 鼓励引入独立董事保障监督职能的有效履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诚信 , 勤勉尽责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审委员会制度 , 保障信用评审委员会独立性 , 维护评级决策的公正、独立 。
(七)信用评级机构应强化防火墙机制 , 完善并严格落实隔离、回避、分析师轮换、离职人员追溯等制度 , 有效识别、防范和消除利益冲突 , 确保评级作业部门与市场部门之间、评级业务与非评级业务之间的隔离 。评级作业人员的考核、晋升以及薪酬应加强与市场检验的关联 , 不得与其参与评级项目的发行、收费等因素关联 。
(八)信用评级机构应强化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 , 加强评级全流程和全部员工的合规管理 , 严禁收受或索取贿赂 。信用评级机构实际控制人、股东、信用评审委员会成员应维护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合规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 , 监督、审查本机构及人员的合规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和执行的有效性 , 及时向有关议事机制报告 , 并监督落实改进 。
三、加强信息披露 , 强化市场约束机制
(九)信用评级机构应全面充分披露评级方法、模型和评级结果等相关信息 , 按季度披露本机构评级分布及质量检验情况 ,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信用评级机构应单独披露受评主体个体信用状况 , 最终评级结果考虑外部支持的 , 应明确披露外部支持提升情况 , 并详细说明支持依据及效果 。
(十)鼓励发行人选择两家及以上信用评级机构开展评级业务 , 继续引导扩大投资者付费评级适用范围 。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主动评级、投资人付费评级并披露评级结果 , 发挥双评级、多评级以及不同模式评级的交叉验证作用 , 引导市场选择评级质量好、区分度高的信用评级机构 。
(十一)自律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以评级质量为核心、以投资者为导向的市场化评价评估体系 , 定期组织开展市场化评价评估 , 并加大对评价评估情况的披露和评价评估结果的运用 , 发挥投资者话语权 , 促进市场声誉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和评级行业的优胜劣汰 。
四、优化评级生态 , 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十二)降低监管对外部评级的要求 , 择机适时调整监管政策关于各类资金可投资债券的级别门槛 , 弱化债券质押式回购对外部评级的依赖 , 将评级需求的主导权交还市场 。投资人应合理审慎使用信用评级结果 , 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 完善内部评级体系建设 , 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
(十三)发行人、中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信用评级机构的尽职调查 , 及时提供评级所需的材料 , 不得干扰评级决策 , 影响信用评级作业的独立性 。发行人、中介机构拒不配合 , 导致评级作业无法继续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的 , 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进行暂停或终止评级 , 并对外披露 。信用评级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在参与营销中 , 不得扰乱或妨碍评级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