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稳妥推进信用评级行业对外开放 , 推动符合条件的境外信用评级机构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业务 。培育若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 , 支持本土信用评级机构根据意愿和自身能力 , 积极参与国际评级业务 。
五、严格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督管理 , 加大处罚力度
(十五)加强监管部门间的联动机制 , 凝聚监管合力 , 联合制定统一的信用评级机构业务标准 , 在业务检查、违规惩戒、准入退出等方面加强监管协同和信息共享 , 提升监管效力 , 防止监管套利 。组织信用评级机构在“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开展信用承诺和信息公示 , 加强社会监督 。
(十六)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评级质量和全流程作业合规情况的检查 , 对跟踪评级滞后、大跨度调整级别、更换信用评级机构后上调评级等情形进行重点关注 。对存在级别竞争、买卖评级、输送或接受不正当利益 , 蓄意干扰评级独立性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信用评级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 , 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涉嫌犯罪的 ,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文章来源:央行网站)
【央行等就《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 (责任编辑:DF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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