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有变!新添“教育”、“卫生”门类 压缩行业分类 增加定性标准( 二 )


在行业分类上 , 《征求意见稿》主要进行了五方面的修订:
一是部分行业分类保持不变 。包括农、林、牧、渔业 , 工业 , 建筑业 , 批发业 , 零售业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等(涉及企业数量约占60%) 。
二是以门类为基础调整简并行业分类 。如将住宿业、餐饮业合并 , 按“住宿和餐饮业”门类统一划型;将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合并 , 按“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门类统一划型;将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合并 , 按“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门类与工业统一划型 。
三是增加此前规定尚未覆盖的行业 , 如“教育”门类和“卫生”大类 。
四是行业性质或特征相近的行业归并划型 。将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除外) , 租赁与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除外)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社会工作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以及新增的教育、卫生等八个行业门类归并统一划型 。
五是将不属于中小企业扶持重点领域的“组织管理服务”(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门类 , 主要包括“企业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资源与产权交易服务”等资产密集型行业小类)采用建筑业指标划型 , 降低其小微企业占比 。
修改划型指标 , 增加定性标准
在将此前规定的16大行业修订为9大行业后 , 《征求意见稿》修订并明确了各行业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 。
采访人员注意到 , 对比此前规定 , 《征求意见稿》中各项定量标准的营业收入和从业人员人数都有所提高 。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有变!新添“教育”、“卫生”门类 压缩行业分类 增加定性标准】对划型指标的修订 , 工信部指出 , 各行业划型指标基本沿用此前规定 , 主要是采用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双指标划型 , 仅有农业采用营业收入、建筑业和组织管理服务采用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划型 。
工信部指出 , 修订后 , 各行业各类型企业比例与此前规定制定时的大中小微企业类型分布比例相对稳定 , 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分布维持相对合理比例 。所有行业的规模(限额)以上企业中将不再含有微型企业 , 微型企业均为规模(限额)以下企业 。
此外 , 《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定性标准 , 将大型企业所属或直接控制企业排除在中小企业之外 。《征求意见稿》提出 , 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 , 但有三种情形之一的 , 视同大型企业:
(一)单个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 。
(二)两个以上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 。
(三)与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企业 。
附:《征求意见稿》各行业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
(二)工业(采矿业 , 制造业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