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员工偷窥大户操作:趋同交易2.3亿获利308万!最终被罚没1200万( 三 )


其一,本案认定李某1账户组与标的账户组趋同交易部分为黄建雄进行交易决策的证据,既包括黄建雄登陆176操作员账号的时间和趋同交易时间高度吻合、李某1账户组与标的账户组在交易上的客观趋同、李某1账户组交易习惯的变化、李某1账户组资金来源为黄建雄夫妻共同财产等客观证据,也包括黄建雄、李某1调查笔录承认的黄建雄将标的账户组信息告知李某1等言词证据 。在案主客观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证据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要求 。
其二,根据黄建雄听证阶段提供的证据,“盘后票”信息发布时点均在股市收盘之后,此时李某1账户组已经买入相应股票,因此黄建雄对于交易趋同的解释不能成立 。
其三,本案违法所得计算公式已经在相关证据材料中载明,趋同交易筛选方式亦已在事先告知书中陈明,证监会请交易所对趋同交易部分进行盈利计算,所获得的违法所得数据真实有效 。
证监会决定,责令黄建雄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黄建雄违法所得约308万元,并处以900万元罚款,罚没款合计约1208万元 。
与此同时,证监会还将对黄建雄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屡禁不止 监管严厉打击
我国对证券从业人员炒股有相应的禁止性规定 。
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条规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 。
近年,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的情况仍不少见,监管层则一直严厉打击 。
近日,四川证监局则开出一则涉及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的罚单 。四川证监局对当事人刘佳杰借他人名义买卖股票的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罚款80万元;对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50.64万元,并处罚款1000万元 。上述几项罚没款合计超过1400万元 。此外,四川证监局还决定对刘佳杰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 。
就在上个月,证监会开出一份针对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的大额罚单 。证监会的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江海涛控制、使用“江某训”“夏某”“江某”“朱某娅”证券账户买卖股票 。
资料显示,江海涛为证券从业人员,曾为券商营业部负责人 。江海涛与广发证券先后签订及续订多份劳动合同,2007年3月28日,江海涛调任至广发证券珠海吉大路营业部担任总经理,2007年11月28日,吉大路营业部获准迁址并更名为广发证券珠海景山路营业部,截至2019年3月6日(以下简称调查截止日),江海涛担任该营业部负责人 。
证监会决定没收江海涛违法所得1499.62万元,并处以1400万元罚款,罚没款合计约29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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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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