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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产假计算:
基本产假98天 ,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 , 可增加产假30天;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 , 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 , 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 , 给予42天产假;
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 , 增加35天;
晚育的 , 增加15天;
2. 1、生育医疗费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 , 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
2、生育津贴 。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 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 , 由用人单位补足 。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
按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
4、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
包括职工因为计划生育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
3.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 , 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顺产后多久可以上班】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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