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进一步规范出生证明的办理

【长春进一步规范出生证明的办理】长春为规范为进一步规范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长春市卫生局提醒广大家长,根据自身情况,备齐证件,及时为孩子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长春办理出生证明的规定首发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即出生后两个月内需向该补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供父母户籍所在地区报刊挂失作废的原件;书面申请;《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或已落户的由户籍登记机关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复印件(盖公章);母亲分娩单位的病历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出生信息登记卡》;父母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未落户者尚需提供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申报落户证明》;2006年6月1日以前签出的《出生医学证明》,尚未落户,且提供不了任何原始证明依据要求补发的,需做注: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人口,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换发换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超过6天换发,需写明换发原因,经县(市)区管理机构签批,参照出生超过两个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有关要求办理;只能提供父亲或母亲单方身份信息的需提供父亲或母亲书面申请 。新生儿父母离婚证或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出具的《单亲证明》和母亲分娩单位出具的病历信息(盖公章)或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注:2006年6月1日前手写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所填信息无误,不予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助产机构外出生签发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供有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及证明人签字、指纹的特殊签发丧失生父母的新生儿,应提供母亲分娩单位病历信息、生父母死亡证明及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的死亡注销证明;新生儿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如要副页(落户页)须在《出生医学证明》每一联都标注“已死亡”,并做好登记和材料归档 。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相关信息不一致者,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新生儿父母亲子鉴定证明后,以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准填写《出生医学证明》 。未婚生育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只填写母亲信息 。要求填写父亲信息的,要提供法律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了解到以上程序和规定,(兼职编辑:杨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