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证管理条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证管理条例】疫苗分为两类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证管理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证管理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预防接种证有关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协助组织居民、村民受种第一类疫苗 。(兼职编辑:许纯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