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于8月12日正式公布——许多姑娘慌了 , 纷纷讨伐这部“恃强凌弱”的“恶法”;房地产商们可能愁了 , 因为丈母娘推不动房价了;而刚松了口气的男同胞 , 不忘对房产广告报以讥诮 , 下面的最新留言写着“各付一半 , 写名字!”翻身之情 , 溢于言表 。
其实 , 该司法解释是最高院总结以往司法经验及民间意见反馈后出台的 , 不是革故鼎新的造法活动 , 也未超出既有法律旨在实现“男女平等”的法理价值 。另外 , 它并未新设制度机器以剥夺女性既有的财产权益 , “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是否纳入夫妻共同财产 , 在婚姻家庭诉讼中向来存疑 , 此次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文确认 , 从其发挥释疑解惑的功能性角度而言 , 裨益良多;同时 , 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的分割原则从未动摇和修改 , 因此该司法解释不应被视作罔顾弱势群体权益的恶法 。
但人世舆情之音远在法律弦外 。阅览女性群体对此的评论 , 可发现女性的强烈反弹主要源于这样一种直接、清晰、焦灼的不安感:“怕老了之后失去了婚姻 , 怕失去了婚姻之后一无所有” 。这不安恰来自于当下现实语境 。
中国古时被奉为圭臬的婚姻模式为“郎才女貌” , 再坦诚一点说 , 即“郎财女貌” , 因为古代男子之才往往被引导致力于“千钟粟”、“黄金屋”、继而 “封妻荫子” 。可见彼时女性自我意识无法得到与男性对等的尊重和衡量 , 女性被简单物化了 , 只有青春(意味有生育潜力)和美貌才有价值 。
先不论“郎财”那一半桎梏是否被真爱解放 , 眼下社会普罗对“女貌”的期待却毫无改变:相亲节目里 , 女嘉宾总是年轻漂亮的 , 才堪与成功人士们携手 。“剩女”两个字更是狠狠戳了所有女儿已“剩”或深怕女儿被“剩”的父母的心 , 你看这简直是一场烈火烹油的媒体盛宴——“剩女”现象被一再聚焦和关心 , “剩女们”被温柔地同情同时也被强硬地规劝要正视现实、放低身段;寻觅婚姻时 , “剩女”逐步丧失了甄选对象的资格 , 女性的德行、性情包括整个人格都被贬损 , 似乎这些只是青春岁月的附庸 。
现代的法律可以精确地平衡权利和义务 , 但却无法弥补男女两性之间天然的风险之距 , 所以女人们群体性产生了焦虑和不安 , 急于抓住点能真切把握的东西放在自己名下 , 比如房、比如车、比如那些闪耀光芒永远流传的物质 , 为的不是贪财越货 , 防的恰是人财两空 。
正因男人对女人的青春和美貌的追逐和对其他价值的漠视 , 造成了女人奇货自居的心理 。而往往女人一旦待价而沽 , 在产生价格的那一刻 , 已然自我物化为一件商品 , 再也无法成为婚姻生活里的平等主体 , 也为自己招致了更多婚姻风险 。于是 , 女人谋寻“郎财”和男人追求“女貌”的诉求纠结在一起 , 成为解不开的连环锁 。
在这个连环锁里 , “丈母娘经济”雪球越滚越大 , 各线城市房价畸高耸峙;只看到越来越多的女性楚楚可怜地谴责男性好色变心 , 而越来越多的男人抱怨来自妻家的经济盘剥;婚姻更加紧张、不安和焦躁 , 离我们渴求之甜蜜、温暖、稳固的伊甸园渐行渐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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