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 , 关于给宝宝起名字的事有很多有意思的事件 。最有趣的是:前年 , 有一位先生给儿子起名“@” , 读音与“爱他”相似 , 这位初为人父的先生虽然标新立异得让人失笑 , 可也带出了一系列值得思考的问题:父母给儿女起名是不是一项不受公权力机关干涉的个人权利?警察有没有权力拒绝登记这样一个新奇的名字?
国家语委的一位人士说 , 理论上说 , 如何起名是公民享有的自由权利 , 但起名不仅仅是私人事务 , 因为名字要到户籍管理机关进行登记 , 如此是为了社会管理的需要 。无论是户口簿还是日后办的身份证 , 都是由公权力机关确认、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和证件 。尽管现在还没有一部专门规范姓名的全国性法规 , 但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原则上规定:“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 由于历史的原因 , 该法律还规定姓氏可以保留异体字 。派出所登记户口显然是一项公务活动 , 拒绝用特殊符号和外语字母登记姓名于法有据 。这位人士还就此事解释道 , 如果这位先生给儿子起名“爱他” , 警察就不应该拒绝 。一个人户口登记和身份证上可以显示为“张三” , 而不能是“张3” , 就是这个道理 。
据国家语委刚刚发布的《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显示 , 为了求新求异而用生僻字命名是目前起名中一种值得关注的现象 。据统计 , 用国家标准GB2312-80《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基本集》所收录的6763个汉字之外的生僻字起名的 , 全国多达六千多万 。这给社会管理和交流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
【给宝宝起名注意法律法规】起名中还值得关注的两大问题是重名多、洋化姓名多 。国家语委建议尽快研制新一代汉字编码字符集软件 , 建立起名和更名提示制度 , 编写起名专用字典 , 以应对目前公民起名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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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安部起草的我国首部姓名登记单行法规《姓名登记条例》初稿已完成 , 目前已下发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组织讨论修改 。该草案初稿规定: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 但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 。对于公民起名用字 , 条例草案进行了一些限制性规定 , 如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的;违背民族良俗的;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者误解的 。草案初稿还规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 , 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自造字;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符号;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 。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书写、译写汉字的以外 , 姓名用字应当在2个汉字以上、6个汉字以下 。
这部行政法规的出台 , 必将进一步规范我国大陆公民姓名用字 , 舆论普遍持欢迎态度 。但草案初稿中的一些规定引起了争议 , 比如对“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 但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这一规定 , 武汉大学民商法教授温世扬认为 , 这是强制公民必须取父姓或者母姓 , 是对公民姓名权的侵犯 。允许公民“采用父母双方姓氏”看似开明 , 但其实不需要条例的许可 , 只要法律没有禁止 , 公民就可以采用父母双方姓氏 , 这种权利不能由条例来加以剥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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