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光盯着未来( 二 )


按国际惯例 , 犹太商人完全有权拒绝收货并提出索赔 , 因为 , 出口商的行为是根本违反合同的 。犹太商人此举是站得住脚的 。
此外 , 还有个适销对路问题 。犹太商购买不同规格的商品 , 是有一定的商业目的的 , 包括适应消费者的爱好和习惯、市场供需的情况、对付竞争对手的策略等 。如果出口方装运的150克蘑菇罐头不适应市场消费习惯 , 即使每罐多给50克并不加价 , 进口方的犹太商人也不会接受 , 因为这打乱了他的经营计划 , 有可能使其销售通路和商业目标受到损失 , 其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
最后 , 还有可能会给买方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 。假设犹太进口商所在国是实行进口贸易管制比较严格的国家 , 如果进口商申请进口许可证是100克的 , 而实际到货是150克 , 其进口重量比进口许可证重量多了50% , 很可能遭到进口国有关部门的质疑 , 甚至会被怀疑有意逃避进口管理和关税 , 以多报少 , 要被追究责任和罚款 。?
犹太人认为 , 既然签订了合同 , 就要严格遵守 , 这样既显得诚信 , 又能避免遭受意外损失 。
仅仅看见了眼前利益就不严格履行合同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