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告赢国家知识产权局 “王者荣耀”商标维权终审胜诉( 二 )


腾讯公司认为,贵州问渠成裕酒业将“王者荣耀”成功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腾讯的认可,或者与腾讯存在特定联系 。这一行为损害了腾讯公司对《王者荣耀》游戏的作品名称所享有的在先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 。
腾讯公司同时认为,贵州问渠成裕酒业具有明显恶意,注册了与“王者荣耀”相关的字眼,具有抢注商标并牟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意图 。
对于腾讯公司的说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并不认可 。他们认为,两个商标虽构成近似商标,但贵州问渠成裕酒业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腾讯公司核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在销售场所、服务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同时,“王者荣耀”为普通印刷体汉字,不能独立表达作品的思想和情感,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受保护作品,贵州问渠成裕酒业的注册未侵犯腾讯公司的著作权,也不构成《商标法》“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情形,亦未构成“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
贵州问渠成裕酒业则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
终审判决:酒业公司具有主观恶意,腾讯公司胜诉
该案于2020年3月17日在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了线上开庭审理,2020年6月17日一审宣判,腾讯告赢了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游戏作品名称“王者荣耀”的在先权益,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经审理,北京市高院认为,腾讯公司“王者荣耀”可以作为作品名称在先权益予以保护 。贵州问渠成裕酒业在销售诉争商标“王者荣耀”核定使用的商品时必定借用了在先作品名称“王者荣耀”所形成的市场声誉或不当损害了其商业利益 。
此外,贵州问渠成裕酒业还注申请册了多个带有“王者荣耀”、“王者”或“荣耀”字样的商标,其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贵州王者荣耀酒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贵州问渠成裕酒业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具有主观恶意 。
综合在案证据,北京市高院认定,相关公众易将使用《王者荣耀》游戏名称的商品与该作品的著作权人联系在一起,进而被误导,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故对腾讯公司的相关主张予以保护 。
北京市高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腾讯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这起纠纷终于尘埃落定,不过,红星资本局发现,仍然有多家公司及个人在申请“王者荣耀”的商标 。例如,黑龙江省亿融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的“王者荣耀 WKG WORLD KINGS GLORY”、天津乐播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王者荣耀”等,均在“实质审核中” 。
(文章来源:红星资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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