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妇可生第三个孩子


再婚夫妇可生第三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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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报讯 据《南京日报》报道 , 近日 , 市政府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 , 对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提出了修改意见 , 并报省政府批准同意 。采访人员获悉 , 这次修改主要是放宽了该市再婚夫妇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规定 。今后 , 再婚夫妇双方各有一孩婚后可再生一个 , 一方为独生子女未生育 , 另一方已生育两孩 , 再婚后也可再生一个 。
据悉 , 此前 , 该市再婚夫妻如果原各生育过一个孩子 , 再婚后如果希望再生育 , 必须符合“双方均为丧偶”、“一方丧偶 , 一方孩子由原配偶抚养”、“双方原各生育的一个孩子均由原配偶抚养”等四种情形 。新出台的《南京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 , 对这四种情形做了修改 。
新政策不再对再婚前孩子的抚养权有限制 , 即使再婚夫妻各自名下都有一个孩子 , 婚后也可以申请再生育 。此外 , 再婚夫妻中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的 , 条件放得更宽 , 即使再婚前另一方生过两个孩子的 , 再婚后还可再生一个;如果再婚前另一方只生过一个孩子 , 那么作为独生子女的一方可再生育两个孩子 。
再婚夫妻四种情形下可再生一个孩子
1.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
2.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 , 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孩子 , 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的;
3.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 , 另一方已生育两个孩子的;
4.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孩子 , 另一方未育 , 或符合上一条规定 , 经批准再生育的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 , 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
其他可以再生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
(一)夫妻一方婚前非婚生育过一个孩子 , 另一方未育的;
(二)夫妻婚后生育的两个孩子(其中第二个孩子系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过批准的生育) , 经鉴定均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三)只有一个孩子的农村夫妻 , 一方只有一个兄弟或姐妹 , 且该兄弟或姐妹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者经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无生育能力的;
(四)只有一个女孩的农村夫妻 , 男方无兄弟 , 只有两个姐姐或者妹妹 , 其中一个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再婚夫妇可生第三个孩子】 (五)只有一个女孩的农村夫妻 , 女方兄弟均为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 , 严重影响婚配或者无生育条件) , 夫妻共同赡养女方父母和兄弟的(只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六)女方为无兄弟的农村居民 , 一女招婿没有到女方落户 , 但已共同承担起赡养女方父母的义务 , 现家庭只有一个女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