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大椎穴( 三 )


点评
据介绍 , 以前基础养老金统一按照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计发 , 此次改革把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都算进去了 , 这意味着今后养老保险缴费时间越长、缴费基数越大 , 个人领取养老金的数额将越多 。
△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 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执行 。
点评
以前个人账户养老金统一按照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计算 , 现在将计发月数细化 , 与退休年龄挂钩 , 若50岁退休 , 则计发月数为195;55岁退休 , 计发月数为170;60岁退休 , 计发月数为139 。
以前50岁和60岁退休的计发月数都是相等的 , 此次改革将意味着退休年龄越迟 , 个人账户养老金数额越大 。
△过渡性养老金:依据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计发 。视同缴费每满一年 , 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 。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视同缴费年限
职工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以前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低温、井下等特殊工种的 , 按国家规定可以折算的工龄(最长不超过5年) , 应作为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 但不计发基础养老金 。
△调节金:
2006年退休的每月发给50元 , 2007年退休的每月40元 , 2008年退休的每月30元 , 2009年退休的每月20元 , 2010年退休的每月10元 , 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 。
点评
以前调节金的发放统一为每月发给50元 , 此次改革将在5年内逐步取消调节金 。
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间退休的人员 , 实行5年过渡 。按有关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计算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 , 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指数计算至2005年 。过渡期内按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皖政办[2002]30号文规定计发标准的予以补齐 , 高出部分按以下比例发给:
2006年退休的(下同)发给高出部分的20% , 2007年发给40% , 2008年发给55% , 2009年发给70% , 2010年发给85% 。
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全额发给 。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 根据本人工作时间、累计缴费年限 , 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一)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1996年1月1日 , 行业统筹单位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 , 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 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 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 , 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以前参加工作 , 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含1996年以后参加工作 , 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 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 , 除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 其中2010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另发给调节金 。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2006~2010年)
(三)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 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 , 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 , 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 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 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 , 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 , 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含个人账户利息)全额支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 , 但不再根据缴费年限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 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