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鞋类三包法最新规定 鞋类三包规定( 二 )


第八条 “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
第九条 对鞋类质量有争议需送有关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或鉴定的,检测或鉴定的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
【国家鞋类三包法最新规定 鞋类三包规定】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实行“三包”,经营者可收费修理 。